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征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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豫政〔2016〕48號
各省轄市、省直管縣(市)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:
按照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04〕28號)要求和《河南省實施〈土地管理法〉辦法》規(guī)定,省政府決定對我省征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調整。新的《河南省征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標準》(不含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費用)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(fā),自2016年9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被征地群眾社會保障費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調整并公布。
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由各省轄市、省直管縣(市)政府調整并公布,與征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配套實施。其中,經濟林補償標準由省林業(yè)廳調整并公布。
河南省人民政府
2016年7月27日